国债业务公告2024年第82号
一、第三期国债和第四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额合计500亿元。其中,第三期国债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2.38%,最大发行额250亿元;第四期国债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2.5%,最大发行额250亿元。
二、第三期国债和第四期国债发行期均为2024年6月10日至6月19日,2024年6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6月10日支付利息。其中,第三期国债于2027年6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第四期国债于2029年6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三、单一个人国债二级托管账户购买每期国债不得超过300万元。
四、从第三期国债和第四期国债发行首日开始计算,投资者持有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四期国债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
五、投资者可通过2024—2026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台办理第三期国债和第四期国债认购和其他储蓄国债业务,还可通过部分成员(具体见附件标示)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第三期国债和第四期国债认购、个人国债账户开户和查询业务。
其他事宜按《国债业务公告》(2024年第50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2024-2026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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