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业务公告2024年第51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24年第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称第一期)和第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称第二期),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第一期和第二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额合计450亿元。其中,第一期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2.38%,最大发行额225亿元;第二期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2.5%,最大发行额225亿元。
二、第一期和第二期国债发行期均为2024年4月10日至4月19日,2024年4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4月10日支付利息。其中,第一期于2027年4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第二期于2029年4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三、单一个人国债二级托管账户购买每期国债不得超过300万元。
四、从第一期和第二期国债发行首日开始计算,投资者持有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二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
五、投资者可通过2024—2026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台办理第一期和第二期国债认购和其他各项业务,还可通过已开办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销售业务的上述成员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认购、个人国债账户开户和查询业务。具体详见附件。
其他事宜按《国债业务公告》(2024年第50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2024—2026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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