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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办事指南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负责制订。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从国家采信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中,根据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度等因素择优确定,并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指定的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公布。

  一、产品申报进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程序

  (一)认证

  企业获得财政部、环境保护部采信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环境标志产品标志:

   

  (二)公示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将拟调整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指定媒体上公示15个工作日。请相关企业按照公示通知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对公示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有异议的,按照公示通知的要求提交异议材料。

  (三)公布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正式发文,公布经核实修订后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并在指定媒体发布。

  (四)更正

  自“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正式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其内容有异议的,提交异议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异议的具体要求与公示通知提出的要求相同)。对具备进入本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资格条件,且已在公示期间按照规定递交材料的,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对相关内容予以更正。

  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调整公布时间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调整公布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月和7月。其中,1月公布的清单在上一年的12月公示,7月公布的清单在6月公示。具体以上一期公布“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文件规定时间为准。

  三、相关信息公布(公示)途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

  2.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3.环境保护部网(http://www.mep.gov.cn);

  4.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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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1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