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17年11月21日 星期二
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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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2021〕15号
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手机银行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财政部、人民银行制定了《手机银行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办法》。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手机银行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办法
财政部 人民银行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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