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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业务公告2021年第132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21年第九期和第十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称第九期和第十期),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第九期和第十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400亿元。第九期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3.4%,最大发行额200亿元。第十期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3.57%,最大发行额200亿元。 

  二、第九期和第十期国债发行期为2021年10月10日至10月19日, 2021年10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10月10日支付利息。第九期于2024年10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第十期于2026年10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三、从第九期和第十期国债发行首日开始计算,投资者持有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5年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 

  四、投资者可通过2021-2023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在全国已经开通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处理系统的营业网点柜台办理第九期和第十期国债认购和其他各项业务;还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南京银行、广发银行、天津银行、河北银行、杭州银行、青岛银行、成都银行、宁波银行、徽商银行、浙商银行、江苏银行、北京农商银行、上海农商银行、青岛农商银行和重庆农商银行网上银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邮储银行、招商银行、江苏银行手机银行办理第九期和第十期国债认购、个人国债账户开户和查询业务。 

  其他事宜按《国债业务公告》(2021年第44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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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