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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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业务公告2021年第57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21年第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称第期),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第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400亿元。第期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3.8%,最大发行额200亿元。第期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3.97%,最大发行额200亿元

  二、第期国债发行期为2021510日至519日,  20215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510日支付利息。第期于20245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第期于20265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三、从第期国债发行首日开始计算,投资者持有两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5年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

  四、投资者可通过2021-2023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在全国已经开通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处理系统的营业网点柜台办理国债认购其他各项业务;还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南京银行、广发银行、天津银行、河北银行、杭州银行、青岛银行、成都银行、宁波银行、徽商银行、浙商银行、江苏银行、北京农商银行、上海农商银行青岛农商银行网上银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邮储银行招商银行、江苏银行手机银行办理第期国债认购、个人国债账户开户和查询业务。

  其他事宜按《国债业务公告》(2021年第44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2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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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