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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业务公告2020年第139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20年第三期和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称第三期和第四期),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第三期和第四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600亿元。第三期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3.8%,最大发行额300亿元。第四期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3.97%,最大发行额300亿元。
  二、第三期和第四期国债发行期均为2020年10月10日至10月19日,2020年10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10月10日支付利息。第三期于2023年10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第四期于2025年10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三、从两期国债发行首日开始计算,投资者持有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5年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
  四、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南京银行、广发银行、河北银行、天津银行、杭州银行、青岛银行、成都银行、哈尔滨银行、宁波银行、徽商银行、浙商银行、江苏银行、邮储银行、北京农商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和青岛农商银行网上银行办理两期国债认购、个人国债账户开户和查询业务。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06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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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