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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债协会有关负责人就《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业务
自律规范指引》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日前,中国国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了《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自律规范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协会有关负责人就《指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问。

  问:请问出台《指引》的背景是什么?

  答:自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以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持续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保持快速发展。目前,地方政府债券是我国债券市场第一大品种,已成为现阶段我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手段,对于稳定宏观经济增长、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信用评级作为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地方政府债券发展中从无到有,是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制不断健全完善,总体得到各方认可,但评级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有待规范的现象,如评级结果同质化、投资者对评级结果认可度较低、评级质量难以有效检验、评级机构发展良莠不齐等,直接影响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市场化水平,不利于地方政府债券市场乃至整个债券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解决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按照财政部有关强化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行业自律管理的要求,协会认真开展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自律规范的研究制定工作,针对地方政府债券特点,在信用评级业管理要求一般框架下,结合地方政府债券特殊性细化规范要求,制定出台了《指引》,以引导评级机构规范发展,强化评级行业自我约束,维护评级市场良好运行秩序,促进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问:请问《指引》的要点是什么?

  答:《指引》包括总则、信用评级机构及人员、信用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自律管理、附则六章,共四十一条。

  首先,《指引》明确了协会的自律管理主体地位。协会作为地方政府债券市场自律管理机构,对促进评级行业规范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根据日前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协会依法对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业务实施自律管理,接受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的监督指导。

  其次,《指引》对评级机构及其人员在开展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业务时应遵循的一般原则、评级业务及内控制度建设、评级程序与各业务环节规则、信息披露要求做了明确说明,并列明协会对评级机构的业务调查内容、市场化评价及自律处分原则,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在独立性、规范性、透明度等方面的自律管理。

  第三,结合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的特殊性,《指引》作出两方面具体规定。一是明确协会就关键量化评价指标及其最低权重给出必要指导意见,供评级机构使用,以提高评级结果质量与可比性;二是不同于目前评级机构只披露地方政府债券最终评级结果,《指引》要求评级机构详细披露地方政府债券评级模型打分表及结果,指标应至少披露至二级指标,涉及调整项的应当一并披露,以提高评级过程及结果披露透明度,更充分揭示地方政府债券风险情况。

  问:《指引》为什么要针对关键量化评价指标与最低权重给出必要指导性意见?

  答:伴随我国地方政府债券改革持续推进,各评级机构地方政府债券评级技术不断完善,但现阶段仍存在评级方法中量化评价指标范围不统一、内涵及计算方法不统一、指标权重不统一等诸多问题,不利于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质量管理提升及评级结果应用。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券评级机构规范化管理,提升地方政府债券评级质量可比性,提高投资者对于地方政府债券评级结果的认可度,促进地方债务管理规范化与市场化发展,《指引》针对关键量化评价指标与最低权重给出必要指导性意见,供信用评级机构在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中使用,同时鼓励各信用评级机构在保障关键量化评价指标规范性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评级理论与评级技术创新,促进地方政府债券评级行业健康发展。

  问:《指引》为什么要求评级机构披露评级模型打分表及结果?

  答:目前地方政府债券评级报告未充分披露评级流程,仅简单列示考虑基础信用等级与外部支持等级后的最终级别,不仅加剧了地方政府债券评级结果的同质化,更使得投资者难以获知不同区域风险差异,影响地方政府债券评级结果的市场认可度。

  《指引》要求评级机构公布地方政府债券评级模型打分表及结果,披露地方政府基础信用和外部支持情况,可以充分揭示各地区地方政府债券信用风险特点,既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定价的有效性,提升地方政府债券市场运行效率,又有助于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约束,为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奠定重要基础。

  问:下一步,协会对实施《指引》有哪些安排?

  答:为做好《指引》的贯彻实施工作,下一步,协会将研究制定信用评级机构从事地方政府债券评级业务胜任标准及认定程序、评级作业时间标准、市场化评价规则及指标体系、自律处分等相关配套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同时加强与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及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证券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协调配合,并将根据实施情况及时对《指引》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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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