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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编制2021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财库〔2021〕41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编制2021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2021年末预算执行工作

今年以来,面对复杂严峻国际环境和疫情、洪涝灾害等多重挑战,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深化改革开放,有效实施宏观政策,积极推进创业创新,我国经济总体上持续恢复发展,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在此基础上,财政收入恢复性增长态势总体平稳,1-10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比增长14.5%,比2019年同期增长8.2%,符合预期。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实施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基层“三保”等重点领域支出得到有力保障,1-10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同比增长2.4%。近几个月地方政府新增债券发行提速,专项债券安排的支出有所加快,地方库款总体充裕。同时也要看到,当前经济运行面临的困难在增加,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在增多,三季度GDP同比增长4.9%,比二季度回落3个百分点,其他一些主要经济指标增速也在下降,相应财政收入增速有所回落,但考虑到前期收入完成预算进度较快,预计总体上全年将实现一定超收。

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宏观政策跨周期调节等有关要求,做好今年预算执行收尾工作,并提前谋划明年特别是第一季度工作。一是加强财政经济形势预研预判密切跟踪经济财政运行态势,加强财政收入监测分析促进全年收入预算目标顺利完成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认真落实好对煤电和供热、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措施,缓解企业资金困难和经营压力。二是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督促部门和单位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加强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切实加快项目预算执行。加大重点支出保障力度,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确保基层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不出问题。从严审核新增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坚决防止执行中突击花钱或乱花钱。三是统筹做好今明两年专项债有关工作衔接。加快今年剩余额度发行,做好资金拨付和支出管理,力争在年内和明年一季度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梳理明年专项债项目和资金需求,加强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储备,适时推进成熟项目开工,有力支持重点项目和重大民生工程建设。

    二、扎实做好2021年度财政决算工作

(一)完善决算工作机制和报批审议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当按照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提请本级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编制决算草案的要求。各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前,应当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议。

(二)全面反映政府预算收入和支出。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依法纳入预算,执行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将政府预算收入编入政府预算和决算,全面如实反映。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列支,规范暂付性款项管理。

(三)进一步提高决算数据质量。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据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据对账工作。决算各项数据应当以经核实的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会计数据为准,不得以估计数据替代,不得弄虚作假。进一步加大决算审核力度,强化合法合规性审核,推进数据真实性核查工作,确决算数据账表一致、账实相符

(四)强化决算数据分析利用。充分发挥决算数据量大、覆盖范围广的优势,做好数据共享,拓展数据利用广度。深化对财政管理情况的分析,强化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反映。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财政重点工作加强分析解读,加强政策实施效果反馈,加大对热点、难点问题专题研究力度,积极建言献策,更好发挥服务决策的作用,促进预算管理水平提升。

(五)深化决算信息公开。认真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决算公开的主体、时限、内容和细化程度等规定,进一步完善决算公开机制,稳步扩大决算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29号)要求,推进部门所属单位决算公开。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综合运用传统媒体、政务新媒体等平台,社会关心的问题主动开展宣传解答,及时有效回应,提升公开实效。

    三、有关重点编报事项

(一)关于财政收支及平衡等有关事项的编报。严格按预算管理规定管理和使用超收收入,严禁超范围使用超收收入,严格执行预算调整程序,并在决算中如实反映收入预算调整和支出预算变动情况。足额安排地方政府债务付息支出预算,规范使用预算科目,完整反映债务付息情况。按要求将地方政府主权外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全面、准确反映政府外贷收入、支出、还本付息付费等情况。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后,按有关规定准确调整原项目和调整安排的项目对应的预算科目收支。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和决算编报,严禁各项政府性基金之间调剂使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其收支应纳入本级决算。

(二)关于2021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2021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中,属于正常上解、补助和预算执行中上划、下划、追加、追减的事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国家统一政策,需要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单独结算的事项,财政部将另行下发具体结算办法。各地区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提供数据资料,并事先核对清楚,以便及时办理结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与人民银行国库和主管部门核对数据,为进一步提前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时间创造条件,尽量简化结算程序,加快各级对下结算事项批复,原则上省对下结算事项应于2022年2月28日前办理完毕。

(三)关于决算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于2022年2月15日前,将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总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总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表及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明细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明细表报送财政部;于2022年4月15日前,将本地区全套2021年度财政总决算,经本级政府审定后(连同电子文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批复结算事项后,线下相关数据变动的地区,于2个月内将调整后全套财政总决算(连同电子文件)报送财政部。中央部门(单位)于2022年3月20日前,将2021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相关资料(连同电子文件)报送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于2022年4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部门决算审核和汇总工作,4月30日前将2021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相关资料(连同电子文件)报送财政部。

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具体编报事宜,财政部另行发文明确。

 

 

财  政  部

20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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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