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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编制2020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财库〔2020〕41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编制2020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2020年末预算执行工作 

  今年以来,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和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各地区各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促进经济运行持续稳定恢复。财政部门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更加积极有为,综合采取加大减税降费力度、提高赤字率、发行抗疫特别国债、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规模等措施,以更大的政策力度对冲疫情影响,发挥好财政稳定经济的关键作用,前三季度GDP增幅由负转正。在此基础上,财政收入增长逐月好转,基层“三保”等重点支出得到有力保障,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 

  要进一步做好2020年预算执行工作。一是依法依规组织财政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坚决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防止征收过头税费。加强财政收入情况跟踪监测分析,并做好2021年财政收入走势预研预判。二是继续加强地方库款运行情况监测,切实兜牢基层“三保”底线。严格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根据预算和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支出,防止年终突击花钱。三是继续做好直达机制工作,根据项目支出需要合理把握支出进度,推动年底前具备条件的项目形成实物工作量,年底前确实难以用完的资金和抗疫特别国债预留机动资金,按规定结转至下年使用。认真总结今年成效经验,研究建立常态化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 

  二、扎实开展2020年度财政决算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决算质量。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据和往来款项,加强决算数据对账,切实做好年终收支清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决算审核力度,强化合法合规性审核,对历年反复出现、审计关注、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审核,发现问题后及时纠正。切实履行决算批复法定职责依法开展部门决算批复,改进批复程序,完善批复内容,着重在反馈问题、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实现预决算管理良性循环。 

  (二)强化决算数据分析利用加强决算数据分析,反映重要决策部署和重大支出政策实施效果,打通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会计核算、财政决算、绩效评价等业务链条,促进预算管理绩效提升。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和社会关注的重点热点,结合决算编审发现的问题和决算分析评价揭示的问题,深入开展专题调研,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推进财政决算融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财政决算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衔接,不断完善财政财务报告体系,综合运用决算信息,为预算改革、政策制定等提供基础支撑。 

  (三)深化决算信息公开。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决算公开主体、时限、内容和细化程度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决算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并积极稳妥推进单位决算公开工作。注重从预算源头上改进管理,切实提升预决算信息质量,提高数据准确性和信息可读性,筑牢公开基础。提前做好舆情研判,加强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公众关切。 

  三、有关重点编报事项 

  (一)关于财政收支等有关事项的编报。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确定的范围、口径准确核算财政收入。坚持先预算后支出,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规范预算调整和调剂事项,如实反映支出预算变动情况。按照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有关文件规定和科目修订情况,认真做好政府性基金预算中抗疫特别国债收支核算反映工作。按照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要求,在一般公共预算决算中全面、准确反映政府债务外贷收入、支出、还本付息付费等情况。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加快将财政专户资金纳入统一的会计核算,为逐步在决算中单独反映创造条件 

  (二)关于2020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2020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中,属于正常上解、补助和预算执行中上划、下划、追加、追减的事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国家统一政策,需要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单独结算的事项,财政部将另行下发具体结算办法。各地区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提供数据资料,并事先核对清楚,以便及时办理结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与人民银行国库和主管部门核对数据,为进一步提前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时间创造条件,尽量简化结算程序,加快各级对下结算事项批复,原则上省对下结算事项应于2021年2月28日前办理完毕。 

  (三)关于决算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于2021年2月8日前,将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总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总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表及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明细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明细表报送财政部;于2021年4月15日前,将本地区全套2020年度财政总决算,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连同电子文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批复结算事项后,线下相关数据变动的地区,于2个月内将调整后全套财政总决算(连同电子文件)报送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于2021年4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部门决算审核和汇总工作,4月30日前将2020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相关资料(连同电子文件)报送财政部;中央部门(单位)于2021年3月20日前,将2020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相关资料(连同电子文件)报送财政部。 

  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具体编报事宜,财政部另行发文明确。 

    

                                                                  财  政  部 

                                                                20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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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