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财会〔2018〕28号)施行后,预算单位因接受审核审计需调整决算的,应如何调整决算报表和会计账簿并保持账表相符?
答:为落实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规定,提高部门决算的事实性、权威性和法定性,根据《部门决算管理制度》(财库〔2013〕209号)、《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财会〔2018〕28号)等规定,现就决算报表和会计账簿调整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以中央预算单位编制2019年度决算为例。一是2019年年终结账后,预算单位应当依据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及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2019年度决算,做到账表相符。二是单位报出年度决算后,因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审计署等审核审计发现需调整决算的,原则上应于财政部组织的部门决算集中会审结束前,调整2019年度决算报表数据;其中涉及会计处理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相应调整单位2020年度会计账簿的预算结转结余和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涉及到的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一并调整,并做详细备注说明。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等无期初数的,不作调整;2019年度会计账簿相关数据不作调整。三是待财政部门批复部门决算、部门逐级批复单位决算后,以决算批复文件以及相关审核审计意见为依据对单位预算执行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其中涉及会计处理的,按照上述调整会计账簿的要求进行处理。
地方预算单位参照上述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