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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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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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986号(经济发展类199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库函〔2020〕第15号

郝际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当前疫情下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小微企业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生力军。提案反映了当前中小微企业面临的突出的问题,所提政策建议立足现实,操作性强,充分体现了委员对中小微企业的关切,对我们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有较强的借鉴意义。为推动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复工复产,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组合拳”。在金融、政府采购、税收等方面,采取了一些支持措施:

关于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紧张有关政策措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充分发挥财政政策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近期我们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降低小微企业门槛,提高贷款额度,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理效率。二是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2020年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减半收费。三是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引导金融机构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各级财政部门将充分考虑特殊因素,对国有控股和参股银行2020年的经营考核,给予合理评价。四是会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印发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一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长至2021年3月底,缓解中小微企业年内还本付息资金压力。同时,要求银行切实提高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发放比例,更好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

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疫情发生以来,财政部第一时间建立疫情防控采购“绿色通道”,加强对疫情期间政府采购活动的跟踪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线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确保政府采购市场稳定运行。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保证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同时,加快修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完善和细化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政策措施,努力扩大中小微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份额。

关于完善下调税率等帮扶措施。疫情发生以来,为帮助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税费优惠政策,包括: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允许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所得税、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给予税费减免等。此外,根据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的要求,已将前期出台6月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执行期限全部延长到今年年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缴纳一律延缓到明年。

为了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好现有政策,密切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有效回应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关切,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国库司  010-68552051

 

财政部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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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