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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

财办〔202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核心业务一体化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办〔2019〕35号)有关要求,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全国统一的《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的认识

  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在总结历次财政预算改革经验基础上,将制度规范与信息系统建设紧密结合,用系统化思维全流程整合预算管理各环节业务规范,通过将规则嵌入系统强化制度执行力,为完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提供基础保障。这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将有利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要求,也有利于加强中央与地方协同配合,强化全国“一盘棋”思想,提高财政系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执行力,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各地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有关部署要求,以《规范》为基础,继续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并有力推动预算制度改革。

  二、参照《规范》开展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

  各地在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中,要将《规范》作为目标模式,参照《规范》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修订完善预算管理有关规程,梳理本地区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业务需求,合理确定实施步骤,有序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各地建设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原则上应当依据《规范》规定的管理流程、规则和要素,支撑上下级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对于《规范》中未统一和需进一步细化的管理流程、规则和要素,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扩充和细化;对于《规范》中明确需要逐步实现的有关内容,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分步推进实施。财政部将根据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情况,持续做好《规范》更新和拓展完善工作。

  三、扎实推进《规范》的试点实施

  财政部将确定5-6个试点省份于2020年依据《规范》开展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并严格按照《规范》试点实施,具体试点省份和要求另行发文通知。未纳入试点范围的省份,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开展试点。各地在推进试点过程中,要在保证平稳运行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试点范围和实施步骤,按照“不立不破、先立后破”的原则进行新旧系统切换,坚决防止出现影响财政稳定运行的情况。

  附件: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略)

  财政部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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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22日